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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開發商移交保修金

第七郡公寓居民陳明忠問:政府總理最近頒佈修訂、補充詳細規定和指引落實《住房法》若干條款的2015年第99號《議定》若干條款的2021年第30號《議定》,其中明確規定公寓所屬公共場地保修金移交問題。這是否是為了紓解許多公寓正存在的開發商與居民之間與保修金有關糾紛的措施?上述規定如何保護居民權益?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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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盛郡律師協會黃芳律師回答:據2014年《住房法》第一百零八條,住房買者、先租後買者、開發商須為公寓公共場地繳納2%保修金。這筆款項是在稅前計算的,國家不對其徵稅。此前,保修金獲列入按合同分期繳納的款項。然而,在很多公寓住房項目,儘管上千民戶完成了財政義務,甚至已入住,但開發商由於很多原因,仍不肯退還、移交保修金,引起發生居民與開發商之間激烈糾紛。

修訂、補充多項內容的第30號《議定》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寓所屬共同場地保修金移交問題。在簽訂買賣、先租後買公寓住房或其它區域的合同之前,開發商須在設在公寓住房所在區域的信貸組織或外國銀行分行開立結算賬戶,以接收購買、先租後買住房或其它場地的人和開發商按規定繳納的保修金。第30號《議定》第三十七條明確定在開發商不移交保修金的場合下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手續。住客管委會需以書面建議公寓住房所在的省級人委會要求開發商按規定移交保修金。若開發商沒錢或不夠錢移交,則省級人委會將指導職能機關檢查、鑑定其財產以進行扣押、拍賣、回收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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