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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疫情影響勞工的停職薪資

2019年《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須停職的勞工,僱主仍須支付薪資。
為工業區所屬工人進行採樣檢測。
為工業區所屬工人進行採樣檢測。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複雜多變,所以多個省、市須按政府總理的第15號《指示》或第16號《指示》實施社會隔離。許多勞工提問,在實施社會隔離或接受醫療隔離期間,勞工是否獲付薪資?
為接受醫療隔離者
解決社保制度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副部長阮柏歡表示,自年初以來,我國爆發了兩次新冠肺炎疫情,其中於4月27 日爆發的一次是最嚴重的,嚴重影響到勞動市場和生產經營活動。不僅如此,新冠肺炎疫情還直接襲擊聚集多家企業,擁有大量勞工,為經濟發展和財政預算收入作出巨大貢獻的各工業區。

據2019 年《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勞工若因受危險傳染病影響而須停職,將獲僱主支付停職薪資。停職薪資由勞工與僱主協商,但不得低於停職期間前 14 天的最低薪資。但實際上,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隔離時間可能長於 14 天。阮柏歡副部長告知:“為了與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接受醫療隔離的勞工和其家庭分擔困難及確保其生活,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建議考慮對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接受醫療隔離的參加強制性社保者解決社保制度。”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在提交衛生部、財政部和越南社保機關的文本中指出,為了獲享停職薪資,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對於地方(省、中央直轄市)的條件,有兩個方案:第一方案,在採取政策的時段,地方的對新冠病毒呈陽性反應的病例數量佔人口的0.1%以上;第二方案,在採取方案的時段,對新冠病毒呈陽性反應的參加強制性社保勞工人數佔0.1%以上。例如,北江省人口現為180萬人,若確診病例數量為1800例,就可採取此政策。採取時點是省人委會向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提交建議書之日起30天內。

至於北寧省,人口現約145萬人。若確診數量達1450例時,才可採取。

對於勞工的條件,勞工須是參加強制性社保者,在因接受醫療隔離而停職前一個月有繳納強制性社保費,持有與接受醫療隔離有關的合法證件。阮柏歡副部長告知,獲享時間按照接受醫療隔離時間(預計21天),不包括已按《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獲享停職薪資的時間。享額按《社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計算,疾病制度享額等於停職之月前一個月用於計算社保費的月薪的75%。

越南勞動總聯團所屬勞資關係處副主任胡氏金銀對這一輔助政策表示贊同,但她認為,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提出的“地方的對新冠病毒呈陽性反應的病例數量佔人口的0.1%以上”或“地方的對新冠病毒呈陽性反應的參加強制性社保勞工佔0.1%以上”條件是太高,因此地方很難接近輔助政策(除了確診數量已超過2000例的北江省之外)。他分析說:“這項規定似乎沒有預測性,特別是對於人口多的本市與河內市。若這樣規定,則須等到本市有 9000 例確診和河內市有8000 例確診的時候,勞工才可從這項政策中受益。”
確定停職原因
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副部長黎文清告知,該部於2020 年 3 月 25 日頒佈了第1064號公文,指引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停職的勞工支付停職薪資和為其解決制度。

停職薪資支付工作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來評價造成停職情況的場合,具體是確定停職是由僱主、勞工的錯誤還是由其它客觀原因所致。例如,勞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直接影響而須停職,包括:外籍勞工按權力機關的要求未能返回企業工作;勞工因按權力機關的要求接受隔離而須停職;勞工因企業或部分企業無法運作而停職,其中原因是由於僱主或其他勞工正接受隔離或未能返回企業工作,則勞工在停職期間薪資按《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支付(薪資由雙方協商,但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區域最低薪)。

據清與同事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阮清清律師告知,由於疫情爆發,為了實施政府和市人委會的指導,不少勞工須居家工作。據2019年《勞動法》第二十九條,這是被視為調動勞工擔任與勞動合同上工作不同的工作的場合。據此,若因天災、火警、危險傳染病、採取防止與克服勞動事故的措施、職業病、電力事故、供水事故等而遇上困難或由於生產、經營需求,僱主有權暫時調動勞工擔任與勞動合同上工作不同的工作,但一年內工作總時間不得超過60個工作天;若一年內工作總時間超過60個工作天,須得到勞工的書面同意。據關於付薪的《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勞工若獲調轉擔任與勞動合同上工作不同的工作,就獲享新工作的薪資。若新工作的薪資低於舊工作的,則在30個工作天內仍獲享舊工作的薪資。新薪資額至少須等於舊薪資額的85%,但不低於最低薪。因此,在前30天內,勞工獲享主要工作的薪資。然後,僱主可以下調薪資,但至少須等於舊薪資額的85%及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區域最低薪◆
停職薪資由企業與勞工協商而定
關於停職一事,2019年《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若原因來自電力、供水事故,而不是由僱主的錯誤所致或由於天災、火警、危險傳染病、敵人、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須遷移運作地點或由於經濟原因,則雙方按以下規定就停職薪資進行協商:若停職時間為14 個工作天以下,則商定的停職薪資不得低於最低薪,若停職時間為14個工作天以上,則停職薪資由雙方協商而定,但須確保停職期間前14天的停職薪資不得低於最低薪。

據上述規定,對於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而停職的勞工,停職薪資由勞工與僱主協商。其中,對於停職14天以下的場合,停職薪資由雙方協定,但不得低於最低薪。對於停職14天以上的場合,則停止期間前14天的商定後薪資不得低於最低薪,從15天起,薪資仍由雙方協商,但不規定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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