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因為疫情關係,近日不少勞工被迫停工。勞工十分關注停工的薪資問題。關於暫停工作問題,2019年《勞動法》第99條第3款規定,若因水、電故障(非僱主所致)或因天災、火警、危險病疫、實施國家職責機關要求而喬遷營業地點或因經濟理由,雙方可按協商停工的薪資:若在14個工作日以下期間停工,停工薪資經協商後不低於最低薪資,而在14個工作日以上的停工,則停工薪資由雙方協商決定,保證前14日的停工薪資不低於最低的薪資。
據上述規定,若勞動者因新冠肺炎疫情停工就按勞工與企業達成的協議享有薪資。在14天以上停工,前14日的停工薪資經協商後不低於最低薪資,從第15日起雙方可以協商以讓薪資不介於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