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法律規定,鄉級幹部、公務員隊伍具有專業、業務與其他招聘、管理、使用任務要求並與縣級以上的幹部、公務員隊伍各有不同,同時現有約22萬人,其中有約9萬5000人未有大學水平。一向以來,鄉級幹部、公務員一直獲採用縣級幹部、公務員的規定。有關鄉級幹部、公務員聯通提意見時,不少代表認為,我國的國家機關架構獲按照從中央至地方劃一總體原則組織,打造同步機制以落實國家任務職能及相對該機構是在上述機關上班的公務員。為何須分開鄉級公務員並且另有規定,須知鄉是國家架構組織系統不可或缺的一級。
不少國會代表對已離職、退休的幹部、公務員紀律處分補充規定表示認同,但建議對被紀律處分者須接受《一定物質和精神法理後果法》明確規定。若干意見建議把上述規定分開成為另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