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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通過《規劃法》若干條文闡釋《決議》

〔本報消息〕繼續第三十六次會議議程,國會常務委員會昨(13)日上午進行審議《規劃法》若干條文闡釋《決議》草案。
國會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現場。(圖源:越通社)
國會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現場。(圖源:越通社)
國會的經濟委員會作審查報告表示,對於當前的難題和瓶頸,為了能夠徹底與按法律規定解決,政府應向國會匯報審議並從今至2020年底准予調整規劃,集合若干具體部門和領域頒行特殊《決議》,並確保規劃系統的劃一性和克服規劃工作的不足之處才頒行《規劃法》。會上,多位代表對頒行《規劃法》若干條文闡釋《決議》的必要性表示認同,以便確保統一採用該法律規定,在落實期間排除阻礙和瓶頸。若干意見建議,政府須儘早頒行每一級可規劃制定的規程和原則。最大框架是國家,省一級是主要框架,至於縣一級是結合地方民眾的社會民生框架,避免交叉重疊,上下級務必取得一致。

採納代表們的表決意見後,作會議結論發言時,國會副主席汪周琉強調,《規劃法》從今年1月1日起生效。開展期間已出現不同理解和運用,故若干部委和地方展開建立規劃遇到羈絆,並遲緩展開《規劃法》的規劃。因此,國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討論和審議後,一致通過《規劃法》若干條文闡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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