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決議》,市人民議會將遵從憲法、法律落實監督權,且在郡、郡內各坊落實市人民議會的《決議》事宜;監察郡人委會、郡內各坊人委會、郡人民法院、郡人民檢察院等各項活動。市人民議會將對郡人委會主席進行信任投票。若超過一半市人民議會代表總人數對某幹部評價為信任度偏低便可以申辭;對於獲三分二以上的市人民議會代表評價為低信任者,市人民議會將提議市人委會主席審議、並依照其職權作出決定。
除了對獲得人民議會推選的各市級職稱進行質詢外,市人民議會代表還有權質詢郡人委會主席、郡人民法院院長、郡人民檢察院院長。國會的《決議》也責成市人委會主席可對郡一級主席、副主席簽署委任、免任、調動、輪轉、臨時調動、獎勵、紀律、停止工作等權限。當都市政府獲組織後,郡人委會、坊人委會將是郡、坊的國家行政機關。據法律委員會主任黃清松的闡釋,在國會表決通過上述《決議》之前,原本是稱為郡或坊行政委員會,但目前若更新名稱將對證件、手續系統造成重大影響,故暫時保留原有名稱。《決議》也准予本市成立城市,具有完整政府系統,備有人民議會組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