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會議上,東盟與中國已就東海形勢、《宣言》實施情況和《東海行為準測》制定工作等進行討論;強調了東方海和平、穩定、航行與飛越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同時強調需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局勢複雜化的行動,本著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黎氏秋姮還表示,東盟與中國還表示儘早完成對《東海行為準則》單一磋商文本草案的第二輪審讀,儘早達成實質性、有效力和符合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東海行為準則》,為維持地區和平、穩定與安全,推動合作和營造利於解決東海上各爭端的環境等做出貢獻。
黎氏秋姮還表示,東盟與中國還表示儘早完成對《東海行為準則》單一磋商文本草案的第二輪審讀,儘早達成實質性、有效力和符合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東海行為準則》,為維持地區和平、穩定與安全,推動合作和營造利於解決東海上各爭端的環境等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