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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要付治水費?

收取治水費為每月每平方米3668元的建議正引起爭議。治水工作社會化意味著市民要支付這筆服務費。
水淹正是本市的“難治之症”。
水淹正是本市的“難治之症”。
稅費繁重
吳曰南山規劃專家、建築師對要求民眾須支付治水服務費的主張表示不贊同,他提出兩個理由:第一,按面積計算服務費是不合理。每個水淹地點由不同的原因所致,不能以面積來計算,並對全市採取;第二,本市的水淹情況不是由市民引起。
他分析,在越南,尤其是本市,水淹情況主要由缺乏可持續性的發展、無條無理的都市化、高層大樓爭相聳立、缺乏水資源空間,以及沒有改建基礎設施等所致。具體是,如阮友景街的許多受淹黑點以前並沒發生水淹,但在一系列項目、高層大樓建設後,每當降雨就受淹。另外,隨意發建築許可證、全市混凝土化等引起受淹的情況是對規劃、建設許可證簽發管理工作被放鬆的後果。

在發達國家,對某工程簽發規劃和建築許可證前,必須評估對環境的影響,以預測投資商的方案在現有基礎設施的基礎上將會造成如何水淹、交通堵塞和環境污染。此工作的費用由投資商向國家支付以僱請獨立單位分析。然後,管理機關須與投資商協商調整規劃以盡量限制對環境的影響。
若投資商因不想調整方案而造成水淹,則必須承擔責任,向國家繳費以建設排水基礎設施。但在我國,儘管關於對環境影響評估的規定已出台,可此工作卻由投資商負責,因此投資商通常只馬馬虎虎地評估以獲發許可證。因此,水淹的原因是由於基礎設施、房地產投資商和地方政府放鬆對規劃管理工作所致,不是民眾的錯失。

吳曰南山建築師坦率指出:“治水是公共服務。民眾已納稅,因此國家須有責任確保民眾的住處沒有被水淹。因地方政府、企業的錯誤,而民眾不僅承受水淹之苦,還要支付治水費是太荒謬了。”他認為,本市先要核查,與已獲發許可證的投資商重新協商,而不應該只顧實行各投資經費大的工程。對於已建設的工程,需重新評估對環境影響,要求分擔治水工程建設經費。對於未建設,而不確保治水方案的工程,就暫停開展。
造成水淹就要付費

提出相反觀點的市國立大學所屬水資源與氣候變暖管理中心主任胡龍飛博士認為,收取治水費是合理的。他分析:“像其他公共服務一樣,我們儘管已納稅,但在去醫院時仍須繳納診治費,上學時須繳學費,參加交通時要繳納陸路費,那為何治水工作卻要保留包給制?所有領域都須按“收入足以支付費用”的共同經濟規律來運行。因此,若財政預算無法承擔,就必須加收費用。”當然,說本市的水淹情況是由規劃錯失所致沒有錯,但這只是部分原因。如海水上漲、降雨量增加和地層下陷等的天災現象都在規劃方案之外。

發達國家將排水費併入與供水、排水(包括排水處理、環保等)有關的稅種。通常,這種稅比清潔水收費高兩三倍。在本市,每個民戶在水費發票上須額外支付10%環保稅。然而,這種費用不應該包括治水費,而須根據不透水表面比例來計算,以確保公平。具體是,若在100平方米的土地中有60平方米不透水,無處讓雨水滲透,則所有者須支付這60平方米的治水費。若所有者能調節,將其改造成透水土地,則不必付費。
對於項目也採取一樣的收費方案,若不透水面積比例增加,則企業須對剩餘的雨水支付治水費。胡主任強調:“若在高處建屋,沒有造成水淹,就不必付費。當前,整個社會數十年來並沒有預淹工作的經費,所以一直停滯不前。交通、醫療、教育現已找到解決方案。若不大膽突破消除“包給制”,則本市的治水工作將永遠停頓,沒法解決。”◆
D&C建設設計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黎成功建築師認為,若想籌集人民的資源,本市可以發行債券,公佈這一資源籌集與使用計劃。同時,應該進行公共服務投標。對每個區域提出具體的標題,為治水項目的設計創意、技術設計、施工設計等環節組織投標。此方案有助確保項目的透明性,具吸引力,而不需要民眾付費以吸引私營單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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