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7號《決議》,若用人單位由於產銷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年加班時數可超過200小時,但不得超過300小時。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對象:15週歲至18週歲以下的員工;工作能力下降 51%及以上的輕度殘疾、重度殘疾或特殊殘疾的員工;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危險物品或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員工;懷孕第7個月起或在山區、偏遠地區、邊境地區、海島等地工作的懷孕第6個月起的女性員工;撫養12個月以下幼嬰的女性員工。
關於每月加班時數,第17號《決議》規定:“有一年內加班時間最長可達300小時的員工的用人單位由於產銷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內可超過40小時,但不得超過60小時。
該《決議》中加班時數規定的實施必須完全符合《勞動法》其他相關規定。該《決議》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該《決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