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政總理作會議結論時表示,會議收到發至肺腑、深刻、責任、質量、重心和重點的意見。多項具有高度建設性的建言,提出帶有突破性的措施,集中到建立與完善體制工作。據范明政總理,有關建立與完善體制須確保體制成為槓桿和具有推動作用,籌集綜合資源以發展,包括人才、自然、文化與傳統歷史的資源。
落實革新建設法律規程須朝簡單、快速、及時的方向,並趕上實際生活情況。各項法律規定應避免大範圍調整,影響對象太大,務必精簡、具體、明確對象、易於開展和調整。范明政總理要求落實權力下放與責任感雙管齊下,並與監督、監管和檢查權力工作相結合;致力開展肅貪、反腐和防打既得利益者建立與完善體制工作。
開展落實法律工作時須貫徹內容到每一對象、每一個調整範圍;同時加強監督法律實施工作。特別是,有關運用法律須創新和靈活符合國家民族條件,並將國家民族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