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2004年,阿雄與N.T.M.D(36歲)結婚,其妻有一名私生女叫M.H.(於2003年出生),並在頭頓市租賃一間宿舍居住。直到2014年5、6月期間,阿雄已多次同其妻的私生女發生性行為,當時,小H才11歲。這時,阿雄的行徑仍未被發現。
2014年7月,在上班時,阿雄猥褻另一名少女,被頭頓市人民法院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至2015年12月,阿雄服刑期滿出獄時,就與阿D離婚,阿D也攜女兒返回前江省居住。
然而,至2016年7月,阿D再次帶女兒返回頭頓市與阿雄同居。在2017年8至9月期間,阿雄又兩次與小H進行性行為而被發現,故已向公安機關舉報查明此事。根據法醫對年齡鑑定的結論,當被阿雄性侵時,小H仍未滿13歲,因此,阿雄的行徑足以構成“強姦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