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調查結論顯示,從2011年至2015年,龍鳳公司已逃避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逾3億6900萬元。被告周文富供述,在營運過程中,因若干班車的營收額低,虧損或發生事故及故障而沒有盈利,所以公司不申報營收額,不將若干聯省客運班車記帳,但調查機關確定,公司的若干客運班車發生事故且須維修,並非是不記帳以逃稅的班車,便按199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起訴被告犯下“逃稅”罪。
經過多次審判和駁斥,初審委員會宣判犯下“逃稅”罪的周文富15個月有期徒刑,以補充罪款的4000萬元充公,並要求由周文富擔任經理職務的龍鳳公司繳納逃稅額逾3億69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