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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證件求職可否享保險制度?

滀臻省讀者L.T.B問:2015年6月,我獲同奈省邊和市一家養豬公司錄用,工作1個月後就離職,並返鄉擔任警務人員崗位。與此同時,我的親生弟弟替代我在上述公司工作,而養豬場負責人允許他使用我的卷宗,免去更換姓名和繳納求職卷宗的麻煩。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我弟弟於2016年8月離職,我擔任警務人員崗位到2016年6月為止。

我弟弟離職時,公司退還屬我姓名的社保冊。向滀臻省盛治縣社保機關提交卷宗以申請享有一次性社保制度時,此機關發現我同時持有兩本社保冊,便指引我們兄弟聯繫同奈省社保機關以辦理社保冊劃分手續。

2019年9月26日,我們聯繫同奈省社保機關以辦理社保冊劃分手續及享有一次性社保制度,但此機關認為我們已違反法律規定,並表示,2015年之前才可以劃分社保冊,2015年之後不行。

請問,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們能否劃分社保冊或享有一次性社保制度?有沒有別的措施以享有社保制度?因為我們是一般勞工,不懂法律規定、尤其是《社保法》,逾一年繳納社保費也是我們財政方面的大問題?

市社保機關回答:你弟弟使用你的卷宗工作,這屬《社保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有關社保和失業費保險詐騙及假冒卷宗”的違規行徑。此外,《社保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還規定,“對於違反此法制規定的個人,視事件性質和違規嚴重性而定,將受行政處分、紀律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若造成了損失,就要按法律規定賠償。”

因此,為了持有可確定上述卷宗場合的違規嚴重性與處理措施的充足依據,等待勞動與榮軍社會廳有了結論,社保機關將指引僱主和勞工辦理再申請社保冊的手續。指引工作是落實附加越南社保機關總經理2017年4月14日第595號《決定》的社保、醫保及失業保險費徵收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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