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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讀者阮氏金煌問:我正懷孕,從事與毒害化工原料接觸的工作。按現行的規定,勞工是否可以接近關於工作對健康影響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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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勞動總聯團勞資關係處回答:僱傭勞工從事對其生育功能有不良影響之職業的僱主的責任包括:向勞工公佈關於在工作處對生育和養孩子的功能有不良影響的職業、工作的資訊;充分提供有關對生育和養孩子的功能有不良影響的職業、工作的害處和防範措施的資訊,以讓勞工選擇和決定;在僱傭勞工從事對其生育和養孩子的功能有不良影響的職業、工作之前,須進行體檢,定期進行體檢,做職業病檢查,以及須確保法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勞工在從事對生育功能有不良影響的工作的責任包括:詳細瞭解關於對生育和養孩子的功能有不良影響的職業、工作  以考慮、決定是否應還按規定簽訂、修訂、補充和履行勞動合同;在按勞動合同從事對生育和養孩子的功能有不良影響的職業、工作  時須遵守關於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規定。

按現行的規定,對生育與養孩子的功能有不良影響的職業、工作數量分別是對於女勞工有55項及男勞工有1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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