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 Law Firm法律公司鄧春強律師回答:威脅毆打或殺人的行為視程度和後果可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追求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對於威脅殺人並有依據導致被威脅者害怕的行為,將採取管制或徒刑的處罰形式。
為了對上述行為追究刑責,調查機關必須證明威脅人有體現將會實現的意圖的言語、行動、短信等,例如:磨刀、買硫酸等。
這些行為必須讓被威脅者感到有生命危險,若不及時阻止,就會出現“命案”。另外,為了追究刑事責任,還要考慮其它各因素,例如:實施威脅行為者的能力、此人有犯罪記錄嗎?
對於明煌的場合,由於鄰居只跟別人說,而沒有直接威脅,且沒有其它任何行動,所以沒有足夠的依據來肯定他正實現威脅殺人的行為。
不過,為了保護家人的生命健康,明煌仍可以報警以及時制止鄰居的違規行為。按規定,明煌需提供關於短信、錄音或聽到威脅詞語的證人的確認等的資料。
若鄰居發短信或在社交網上直播威脅,明煌可以向職能機關舉報,要求對涉及“提供、交換、傳輸或存儲、使用數字資訊來威脅、騷擾、歪曲或誹謗”行為的鄰居予以處罰。據2020年第15號《議定》,對此行為的罰款從1000萬至2000萬元。
另外,若有權力機關的確認,明煌還可以將鄰居訴諸於法,並要求他對“合同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鄧春強律師勸告,明煌不應攜帶刀、劍、電棍、橡皮彈槍等,儘管目的只是為了自衛,因為這些是輔助工具,只在權力機關允許之後才可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