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律師事務所阮海南律師回答:據文體與旅遊部於2011年所頒行的第4號《通知》第六條第一款e項規定,聲音要確保不超過越南噪聲標準值,還附帶環境與技術部於1998年頒行的第2351號《決定》;從晚上10時至翌晨6時不允許播放音樂。
在社會秩序安全;防範社會弊端;消防;防止家庭暴力等領域,第167號《議定》第六條第一款a項規定,對從晚上10時至翌晨6時造成噪聲擾民的個人進行行政處罰,違規者被警告或罰款10萬至30萬元,其附加處罰是沒收造成噪音擾人的工具。
對蓄意喧鬧、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你應該向區域公安或坊、鄉級人委會舉報以按法律規定解決。
此外,各級地方政府、團體應經常宣傳、呼籲民眾取消那些葬禮中出現的陋習,尤其是日夜不息地唱歌和吃喝的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