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此前,據公安部於2005年第11號《通知》規定,將監獄服刑者的名字在戶口簿註銷。然而,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06年《居住法》已取消上述規定。
因此,你不屬於註銷戶口的場合。只是你此前不進行登記暫住或常住而已。
此外,根據現行《居住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登記常住戶口在中央直轄城市的公民若獲戶主同意就可辦理手續,具體是:
●妻子跟隨丈夫;丈夫跟隨妻子;子女跟隨父母;父母到子女處同住。
●勞動年齡屆滿者、退休者、失去勞動能力者回歸跟兄弟姐妹同住。
●殘疾人、失去勞動能力者、患有精神病者或失去認知能力的其他疾病者、行為失控者回歸跟兄弟姐妹、伯叔姑姨、監護人同住。
●未成年者失去了父母或父母沒有撫養能力,回去跟祖父祖母、外公外婆、兄弟姐妹、伯叔姑姨、監護人同住。
●單身成年者轉去跟祖父祖母、外公外婆、兄弟姐妹、伯叔姑姨同住。
●祖父祖母、外公外婆轉到跟子孫同住。
故此,如果你獲母親同意就可以登記入你母親家的戶口。
如果監獄服刑完畢後,你曾在若干地方居住,辦理手續時,你務必出示監獄服刑完畢證書,以前未在其他居住地登記戶口的確認書。
自接受足夠規定卷宗之日起不超過15天,常住登記機關務必給繳納登記常住卷宗者簽發戶口簿。不簽發場合務必通過文本回答,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