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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

法律問答
不獲享疾病制度
梅清華讀者問:“因感染新冠肺炎,而須在野戰醫院接受隔離治療的參加社保者是否獲享疾病制度?”。
市社保機關回答:據《社保法》第二十五條,勞工若因生病或遇上意外事故(不是勞動事故),而請假及有衛生部規定的權力診療單位的確認,將獲享疾病制度。因此,對於因對新冠肺炎病毒呈陽性反應,而須接受診療,並獲得權力診療單位發給出院證或獲享社保制度休假證書的場合,將獲享疾病制度。若因住在封鎖區域而在家接受隔離,就不獲享按社保規定的疾病制度。
是否獲享輔助金?
家住古芝縣的范黃毅讀者問:“在按政府第16號《指示》實施社交隔離期間,公司暫停營業,讓勞工停職,獲享區域最低薪。對於此場合,勞工是否獲享政府對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須停職的場合輔助政策?”。
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據政府第68號《決議》,對於企業,合作社,自付經常性開支或支付投資開支和經常性開支的公立事業單位,幼兒、小學、初中、高中民辦教育單位,職技培訓教育單位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暫停運作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場合,若勞工暫緩履行勞工合同或無薪停職15天以上(從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開始暫緩履行勞動合同、無薪停職的時間在2021年5月1日至12月1日之內;在暫緩履行勞動合同、無薪停職之前仍參加強制性社保,則獲得一次性輔助,具體是停職連續15至30天的勞工每人獲輔助185萬5000元,停職1個月以上的獲輔助371萬元。

根據上述規定,范黃毅工作的公司儘管讓勞工停職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但仍支付停職薪資,所以不獲視為暫緩履行勞動合同、無薪停職的勞工,因此不屬於獲享政府的輔助政策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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