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與同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友信律師回答:《勞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勞工使用者須制定薪級表、工資表、勞動定額以作為徵聘、錄用、達成勞動合同註明工資和給勞動者付薪等協議的依據,而薪級表、工資表和勞動定額的制定原則由政府規定。勞動使用者制定薪級表、工資表和勞動定額時,須參考基層勞動集體代表組織的意見,實行前要在勞動者的工作單位公佈,同時呈遞產銷單位所在地的縣級勞動國家管理機關。
然而,根據政府2018年有關修訂、補充2013年第49號《議定》若干條款的第121號《議定》,錄用10名勞工以下的企業獲免向產銷單位所在地的縣級勞動國家管理機關呈遞薪級表、工資表和勞動定額。根據上述規定,您的企業須制定薪級表、工資表以作為給勞工付薪的依據,但不須呈遞地方勞動國家管理機關。
上環避孕,可否享社保制度?
古芝縣讀者劉玄英問:我剛繳納社保費逾4個月,現在想上環避孕。請問,對於我繳納社保費未滿一年的場合,實施上環時可否獲享社保制度?該制度如何計算?
本市社保機關回答:根據《社保法》規定,勞動者實施各個避孕措施時,將按權力診療單位的指定獲享生育制度,具體是:對於實施上環的場合,女工最多獲休假7日和獲享生育制度。此制度的計算方法如下:一個月所享的金額等於休產假前6個月所計算繳納社保費的平均薪資。若勞工繳納社保費未滿6個月,將按已繳納社保費月數來計算社保額。
調職要有合理的理由
海防市讀者阮文定問:最近,公司頒行調動我工作的《決定》,從總務部門轉調到生產部門,期限60天,薪資沒有改變。《決定》沒有註明調職理由,只是根據公司的組織、調度規定和實際情況。請問,該調職《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一旦遭遇天災、火警、疫病或必須採取防範、改善勞動事故、職業病措施,水電系統故障或基於產銷需求,勞動使用者可以暫時調派勞工從事勞動合約規範以外的工作,唯在1年內之調職期不得超過60天,勞工接受的場合除外。 根據政府2015年第5號《議定》,勞動使用者須在企業工作規則中具體規定,因產銷需求而勞動使用者可以暫時調派勞工從事勞動合約規範以外工作的場合。
據上述各項規定顯示,調派勞工從事勞動合約規範以外工作時,企業得以合理的理由通知勞工,公司無緣無故調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此外,若調職理由在於產銷需求,公司的工作規則須說明各個獲調職的具體場合(如:缺少訂單,修理車間等)。若公司的工作規則沒有規定,卻調動勞工的工作是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