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南交律師回答:按《就業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僱用單位可獲輔助勞工培訓、進修、提高勞工的技能,以維持其工作。此外,按政府於2015年3月12日頒行的第28號《議定》第三條詳細規定有關《就業法》若干條款如下:參加失業保險的僱主可享有輔助培訓經費、進修、提高勞工的技能、水平,以維持勞工的工作。若企業滿足《就業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條件:按規定,連續為勞工繳納失業保險從12個月以上(從提交輔助申請書之月的前一個月或從提交輔助申請書之月若僱用單位已經繳納該月的失業保險算起。)此外,在以下場合,僱用單位可享有輔助:當經濟衰退致僱用單位處於困難處境;因不可抗原因而改變結構、生產技術、經營方式及裁減冗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