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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失實訊息行為,為何罰款有差異?

對於上載失實訊息的行為,罰款視違規程度而定,是750萬元或1250萬元?
陳氏玉燕向職能機關承認自己的行為是錯的,並保證將刪除留言和 不再犯。(照片由後江省新聞與傳播廳監察員提供)
陳氏玉燕向職能機關承認自己的行為是錯的,並保證將刪除留言和 不再犯。(照片由後江省新聞與傳播廳監察員提供)
在新冠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仍複雜多變的背景下,各機構、部委仍正積極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但若干人卻在社交網上散發有關疫情的失實訊息。公安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2月7日,已有170人因傳播有關Covid-19疫情的失實訊息,而被公安機關傳召並予以處理,但此情況近期仍在持續。

按現行規定,對於傳發失實訊息的行為,罰款有兩種,第一種為1000萬元至1500萬元(平均為1250 萬元),第二種為500萬元至1000萬元(平均為750萬元)。

對於上述兩種罰款,不少人對何時採取第一種罰款和何時採取第二種罰款一事表示懷疑。
留言行為的罰款
輕於上載行為
後江省新聞與傳播廳於今年2月18日對散發有關Covid-19疫情失實訊息的陳氏玉燕(化名)處罰750  萬元。

此前,她使用丈夫的臉書在某人的臉書動態欄上留言說:“Lee & Man造紙廠已有兩個死亡病例,但仍未公佈。”

此訊息受到很多人的關注,並引起輿論焦慮不安。聞訊後,職能機關立刻肯定陳氏玉燕傳播的訊息是失 實的。

清化省壽春縣人委會於今年2月8 日告知,該縣主席已簽署對寓居壽春縣,上載有關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失實訊息的鄧天草(化名)處罰1250萬元的《決定》。此前,壽春縣公安於2月6日晚上7時許發現鄧天草的天草木臉書上載以下訊息:“壽春縣春拜、壽昌鄉製鞋公司今天下午有中國人死亡,成衣公司是否將停工?”

另外,類似的情況也在其他若干省、市發生,並受職能機關懲處。
罰款取決於影響程度
對於陳氏玉燕的提供失實訊息的行為,為何採取750萬元的罰款?後江省新聞與傳播廳監察署署長鄧孝忠解釋:“這樣決定是依照2013年   第174號《議定》第六十六條第三款g點作出的,因為陳氏玉燕的行為是留言,不是在臉書動態欄上發佈貼文。”

曾對將失實訊息上傳社交網的個人予以處罰和最近對上載有關Covid-19疫情失實訊息的藝人予以懲處的市新聞與傳播廳監察署署長阮德壽告知,罰款額取決於上傳社交網的訊息的內容和違規程度。

對於透過在臉書上留言(comment) 提供失實訊息的行為,就按2013年第174號《議定》第六十六條第三款g點處罰500萬至1000萬元。這被視為提供、交換、輸送或儲存、使用數碼資訊造成威脅、騷擾、歪曲、誣告、觸犯組織的信譽和他人的名譽、人品和威信的行為。

對於上載失實訊息的行為,就按2013年第174號《議定》第六十四條第三款a點予以處罰,其中罰款為1000萬元至1500萬元。這被視為提供失實訊息,誹謗、歪曲、觸犯機關、組織的信譽和個人的名譽、人品的行為。

對於在社交網上分享失實訊息的行為,將受相當於上載失實訊息的行為予以處罰◆
對組織的罰款相當於個人的兩倍
按關於對郵政、電信、資訊技術和無線電頻率領域行政違規行為處罰的2013年第174號《議定》第六十四條第三款a點,提供失實內容、資訊,誣蔑、歪曲、觸犯組織的威信,他人的名譽、人品、威信的行為之一將被罰2000萬至3000萬元。

2013年第174號《議定》第六十六條第三款g點規定,提供、交換、輸送或儲存、使用數碼資訊以威脅、騷擾、歪曲、誣告、觸犯組織的信譽和他人的名譽、人品和威信的行為之一將被罰1000萬至2000萬元。

上述罰款適用於組織,對於個人,罰款為對組織罰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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