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許多不同的原因,而以手寫字據進行的房地產買賣、轉讓情況仍很普遍。
儘管現行法律沒有作出對以手寫字據進行的房地產買賣、轉讓的定義,但通常,這是由買賣雙方在自行商量後達成協議,而沒有按規定經過公證、證實的買賣形式。
根據《住房法》第一百二十二條、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土地使用權、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轉讓合同;住房買賣合同必須經過公證、認證,才具有法理價值。
因此,若雙方以手寫字據買賣,而後來發生糾紛,並要求法院解決,則該交易將因違反形式規定而被宣判無效。
但若買方(受讓人)已支付至少三分之二的合同價值,則法院將公認以手寫字據進行的交易(根據 2015年《民法》第十九條)。
具體是,對於以文本建立的民事交易,而文本不符合法律規定或違反關於公證、認證的強制性規定,其中一方或多方已履行至少三分之二的交易義務,則應一方或多方的要求,法院將公認該交易的效力性。
儘管如此,要求法院公認手寫交易一事比各方進行公證、認證一事需要更多時間和更複雜。另外,若合同符合形式規定,證書過名手續將更容易。
因此,在買賣、轉讓房地產時,民眾需要注意合同的形式,以限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