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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標會不能掉以輕心

標會的原本意義是籌集資金,在生活上具有互助性,但如今卻變相成為一種提供吸引利息的融資形式,以致不少參與者陷入苦況。
(示意圖源:DAD18)
(示意圖源:DAD18)
參與標會期間發生糾紛、倒會的情況在多個地方,尤其是原本平靜的農村發生已影響到當地的秩序治安。問題是為何有的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只是民事處理?
倒會,求救無門!
寓居同奈省展邦縣疇江鄉的N女士代表當地近百戶被倒會的家庭質問:“我們做會的金額也不小,有人數千萬元,有人甚至數億元。參與一段時間後,會頭突然宣佈倒會。我們遞交訴狀,但公安卻表示這是民事糾紛,所以不予以解決”。

N女士告知,去年,由於信任當地信譽好的同鄉S女士,很多人都參加由S女士為會頭的標會。S女士籌集了上百名會員的一共170多億元。到了聚會投標時,S女士卻一直承諾,之後突然宣佈倒會。因此,上百名會員便來到S女士家裡討回會款,但S女士只承諾有錢後才給每人逐漸退還,所以大夥兒便向縣派出所遞交訴狀。然而,在研究卷宗後,公安表示標會是人民自願協議集資來牟利,屬於雙方之間的民事問題,故指引民眾寫起訴書遞交法庭以得到解決。
N女士問:“何以看報紙時有很多倒會案件被公安調查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被強制給會員還款,而我們的案件沒有得到解決?”。N女士還以在最近期間,永隆人民法院開審並就詐騙侵吞財產罪宣判阮文俊9年有期徒刑;西寧省人民法院也就同樣的罪名對會頭吳氏秋香進行判決;茶榮省公安廳對詐騙會員10億元以上的會頭黃氏仁進行起訴並暫時扣押等事件作引證。
如何解決?
崑嵩省司法廳司法輔助科科長范文中法律碩士指出,上述問題會有兩個可能性:
第一,根據關於標會的第144號《議定》第三十一條,解決糾紛的規定如下:在發生糾紛時將透過商量、和解或根據一或多方的要求進行解決,並且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上解決。

由此可見,依上述規定,要是會頭不退還款項,各方可以商量,互相和解,再不行的話可以向法庭提出訴訟。訴訟時必須充分提供與標會的存在有關的證據,例如已公證的標會協議書、文本等。

第二,要是會頭有詐騙侵吞財產行為則屬於2015年《刑法》第一七五條規定的《刑法》調整範圍。若侵吞的財產價值5億元以上可能被處高達20年有期徒刑。

根據此規定,若會頭潛逃、詐騙以侵吞財產,或非法使用會款以致喪失償還能力,可能將就濫用信任侵吞財產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就如茶榮省的倒會案為例,會頭黃氏仁使用詐騙手段私自以會員身份來得標,並將款項使用到個人目的,喪失支付能力繼而潛逃,所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防範標會風險
有關標會的糾紛幾乎都透過民事途徑來解決,除了會頭有詐騙、潛逃以侵吞財產的行為就應向公安機關提出訴訟來審視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做會時,民眾要如何避免風險?對此,律師、專家以及調查機關都一致認為:為了保障權利,防範風險,參與標會的人應透過書面來協議,而且標會協議書應進行公證、確認。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倒會或有詐騙侵吞財產的跡象時,才有要求職能機關介入的依據,因為口頭協議難以良好維護自己的權利的。

曾經處理在西寧省發生的130人以上倒會案件的調查員指出,會頭經常使用的招數是謊報會員人數以進行詐騙。因此,會員務必經常檢查,掌握參與標會的人數,要是發現詐騙跡象就撤資退出。

根據2015年《刑法》第四七一條,對於有利息的標會,利率必須遵守此項法律的規定,即年息不超過20%。若協議的利率超出限額(20%),超出的利率將失效,從而可以認定被詐騙的可能性非常高◆
對由於客觀原因,會頭、會員沒有侵吞財產,沒有潛逃或承諾還款的情況就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公安機關收到訴狀後都會指引民眾進行刑事訴訟。然而,實際上,由於會頭或得標人喪失還款能力,故幾乎所有會員都不能討回款項。大部分倒會案件的會員都傾家蕩產。因此,民眾應選擇真正有信譽,利率不超過規定的會頭、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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