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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新政策自今年11月份起生效(上)

今年11月是與財政、工資、幹部、公務員有關的多項新政策生效的時段。
11個領域的幹部在辭職後不得成立企業。
11個領域的幹部在辭職後不得成立企業。
保險部門幹部、公務員、
職工工資增八成
自2022年11月10日起,2022-2024  年階段社會保險、失業保險、醫療  保險管理費將按照2022年第19號 《決定》。

據此,保險部門所屬若干幹部、公務員、職工、勞工的工資比普通幹部、公務員、職工的工資高1.8 倍。

據此,獲上調八成工資的對象 包括:
第一,在越南社保機關所屬單位工作的幹部、公務員、職工、勞工。
第二,在國防部社保組織、人民公安社保組織按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工。
第三,實施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門的失業保險政策的勞工。

注意,上調0.8倍的工資款項不包括公務津貼、工齡津貼、職業責任津貼、教育優惠津貼、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的區域工作的津貼、夜班津貼、加班津貼。

同時,這筆款項也不用於計算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工會經費繳納額。

該工資制度將得到實施,直至政府落實工資改革政策為止。
幹部在辭職後不得成立企業
這是規定關於職務、權限的人在不再擔任財政部管理領域的職務之後不得成立、擔任企業管理、調度職稱、職務的領域名單和時限的2022年第60號《通知》所屬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

第60號《通知》第五條已明確地規定有職務、權限的人在辭職之後不得成立、擔任自己曾管理的領域所屬企業、合作社管理、調度職稱、職務的11個領域,包括:
(1)關於會計和審計的國家管理。
(2)關於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國家管理。
(3)關於保險的國家管理。
(4)關於海關的國家管理
(5)關於物價的國家管理。
(6)關於稅務、費用、手續費和國家財政預算所屬其他收入的國家管理。
(7)關於企業財政的國家管理和在企業的國有資本管理。
(8)關於國家儲備的國家管理。
(9)政府的國內外債務借貸和償還、國家的公債和外債、對越南的國際援助以及越南對外貸款、援助 管理。
(10)關於國家財政預算的國家管理。
(11)關於公共財產的國家管理。

對於各領域的幹部,禁止成立、管理、調度企業、合作社的時限如下:
- 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和關於公共財產的國家管理領域:自按權力機關的決定辭職之日起滿12個月。
- 其餘的領域:自按權力機關的決定辭職之日起滿24個月。

第60號《通知》自2022年11月17日起生效。
土地回收補償、
安置和強制統計經費
自2022年11月20日起生效的2022年第61號《通知》明確地指引落實國家收回土地時組織補償、輔助、安置的經費預算、使用、結算規定。

根據第61號《通知》第三條,在回收土地時組織補償、安置和強制統計的經費如下規定:
第一場合,在社經條件困難或特別困難的區域開展的項目、小項目:組織補償、輔助、安置和強制統計(若有)的經費根據實際工作量(符合國家權力機關批准的預算案)。
第二場合,不屬於第一場合,而不必強制統計的項目、小項目:組織補償、輔助、安置的經費不超過補償、輔助、安置經費總額的2%。
第三場合,不屬於第一場合,而須進行強制統計的項目、小項目:
-組織補償、輔助、安置的經費(不包括組織強制的經費)不得超過項目、小項目的補償、輔助、安置經費總額的2%。
-組織強制統計的經費根據實際工作量(符合國家權力機關批准的預算案)。
第四場合,須強制收回土地的項目、小項目:組織強制收回土地的經費根據實際工作量(符合國家權力機關批准的預算案)◆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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