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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規定須知

居住規定須知
●須登記暫住場合
為了指引落實2020年《居住法》,公安部頒佈了2021年第55號《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據2020年《居住法》關於常住登記條件的第二十七條,公民若在其常住地的鄉級行政單位以外的合法居住地工作、學習等30天以上,須登記暫住。

為具體地指引落實上述內容,第55號《通知》規定須登記暫住的場合,包括:

-公民若在暫住地之外變更居住地,須重新辦理暫住登記。若公民在其常住地的鄉級行政單位內搬入新住所(新住所不滿足常住登記條件),須到居住登記機關更新居住數據庫中的當前居住地資訊。

-學生、大學生、學員在專供學生、大學生的宿舍、住宿區集中居住;勞工在專供勞工的住宿區集中居住;兒童、殘疾人士、無依靠者獲撫養並在信仰單位、宗教單位居住;在社會保護單接受照料、撫養或輔助的人等可以通過直接管理這些居住地的機關、組織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據此,直接管理的機關、組織須立下暫住者名單,附帶每個人的居住資訊變更申報表和暫住登記申請書,其中註明關於合法居住地的資訊,並提交居住登記機關,將獲在居住數據庫中更新關於暫住地的資訊。名單須註明每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姓氏、中間名和名字;出生日期;性別;個人定名編號和暫住時限。

●戶口回收之後如何確認居住地?
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21年第55號《通知》詳細地指引在戶口被回收之後居住地資訊確認手續。具體是,第55號《通知》第十七條規定,為了要求確認居住地資訊,公民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第一方式:公民不分居住地,直接到全國任何居住登記機關以建議簽發居住地資訊確認書。

居住登記機關是直接為公民辦理居住登記的機關,包括:鄉、坊、鎮公安;縣、郡和省所屬市、中央直轄市所屬市公安(對於沒有鄉級行政單位的地方)。

-第二方式:公民通過國家公共服務網站、公安部公共服務網站、居住管理服務網站提交居住資訊確認要求。

居住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天內須按公民的要求簽發居住資訊確認書(有居住登記機關首長的簽字和蓋章)或電子確認書(有居住登記機關首長的數字簽字)。

居住資訊確認內容包括:居住時間、地點和登記形式。

對於沒有常住地、暫住地的個人要求對居住申報作出確認的場合,居住資訊確認時限為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

對於其它的場合,確認時限為自簽發起30天。

●在賣房起7天內須提交常住登記刪除卷宗
政府於今年6月29日頒佈詳細規定《居住法》若干條文的2021年第62號《議定》,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常住登記刪除卷宗、手續是第62號《議定》的內容之一。

第62號《議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民戶有須刪除常住登記的對象起7天內,刪除常住登記者或民戶代表須向居住登記機關提交常住登記刪除卷宗。

卷宗包括:
-居住資訊變更申報表。

-證明屬於須刪除常住登記的對象的證件、資料。

2020年《居住法》規定,被刪除常住登記(戶口)的場合之一是出售住房,但新房主不同意保留在該住房的戶口。當時,公民在賣房起7天內,須向居住登記機關,即鄉人委會提交常住登記刪除卷宗。

同時,據第 63 號《議定》第七條第五款,若在通知之日起7 天之後,而被刪除常住登記的人仍未提交卷宗,則鄉級人委會將做錄案,並進行刪除其常住登記,然後通知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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