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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仍可“分散”財產

“梅賽德斯牌汽車撞傷女乘務員”一案被告在被扣押期間已簽署公寓住房轉讓手續,以在出庭時說沒錢賠償。
受害者阮氏碧紅須靠拐杖出庭。
受害者阮氏碧紅須靠拐杖出庭。
富潤郡人民法院最近開庭初審,對犯下“違反陸路交規”的被告阮陳黃鋒(32歲,家住舊邑郡)宣判7年6個月有期徒刑。阮陳黃鋒於去年1月30日凌晨駕駛梅賽德斯牌汽車在富潤郡紅河街釀成交通事故,導致GrabBike司機黎孟常(64歲,家住第十二郡)死亡和坐在車後的乘務員阮氏碧紅(30歲)永遠傷殘79%。
被拘留仍可“分散”財產 ảnh 1 交通事故現場。
在民事方面,審判委員會記取,被告自願對黎孟常賠償4億7700萬元,對阮氏碧紅賠償14億元。
被拘留仍可“分散”財產 ảnh 2 被告阮陳黃鋒。
在被扣押期間轉讓住房
阮陳黃鋒在法庭上供稱,其唯一的財產是在他被扣押時轉讓給母親的公寓住房,因此他儘管願意,也沒錢賠償。他告知,在被扣押期間,其母親和公證員來探望,叫被告在卷宗上簽名,另外被告一無所知。

根據案卷,陳黃畫眉(52 歲,家住舊邑郡)於6月18日申請富潤郡公安調查警察機關允許她與設在第十郡第四坊吳家嗣街的童氏幸公證辦事處代表在富潤郡公安拘留所探望阮陳黃鋒。申請書註明,她是被告阮陳黃鋒的母親。阮陳黃鋒是舊邑郡Dream Home公寓A14-09 住房買賣合同中受讓方。她與兒子需要對上述住房買賣合同轉讓文本進行公證以把住房轉讓給她。

住房買賣合同轉讓文本內容顯示,阮陳黃鋒已向投資商支付逾10億元。據此,他與母親之間的合同轉讓價格仍是逾10億元,在合同公證之後立即結算。於6月22日,童氏幸公證辦事處對轉讓卷宗進行公證,其中註明,各當事方於當天9時10分鐘在富潤郡公安拘留所閱讀全部草案內容。

陳黃畫眉在法庭上表示,由於賠償款項太大,所以她叫兒子將住房給她過名,她將“抵押住房以有錢賠償”。但,住房至今尚未有紅簿,所以銀行不肯放貸,因此這間住房現仍由她作主。

在法庭上辯論時,受害者的律師建議審判委員會審議被告在被扣押期間轉讓財產可否視為“分散轉移”財產以迴避賠償責任的行為。審判委員會在宣判時認定,有關各方可以提出民事案起訴以得到解決。
可對調查機關追究責任嗎?
阮陳黃鋒在被扣押期間向母親轉讓住房一事也令人懷疑調查機關、公證辦事處“創造條件”讓被告“分散轉移”財產一事是否違反規定?

對於這一疑問,市檢察業務培訓學校講師武文才碩士告知,被扣押者只被限制來往自由權,其它權利不受影響,除非被法律禁止。其中,被扣押者仍有權參加民事交易,但調查機關須掌握該交易並允許各方見面進行交易。

同時,武文才碩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為了確保實施對損失賠償責任,訴訟權力機關可以對嫌犯、被告的財產進行開清單、查封。但武文才碩士認為:“法律使用‘可以’一詞意味著訴訟機關實施還是不實施都可以。因此,若訴訟機關沒有對嫌犯、被告的財產開清單,創造條件讓被告‘分散轉移’財產,我們也只能對參加訴訟者的責任提出疑問,而對其追究責任的規定卻沒有。”

另外,法律已提出關於對財產開清單的規定。若受害者當初建議對阮陳黃鋒的財產開清單,但調查機關拒絕,而“創造條件”讓他轉讓財產,則受害者有權對訴訟者追究責任。他說:“對於這個木已成舟的場合,為了保護權利,受害者應該要求法院採取臨時緊急措施,以防止所發生的交易,確保對被告的判決得到實施。然後,受害者可按2015年《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提起民事案起訴,要求無效化住房交易。”
若不賠償,犯罪記錄永不消除
市律師團黃高創律師告知,《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民事賠償是提前釋放的條件之一。因此,若報告不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則服刑過程中逢年過節將不得審議減輕量刑。黃高創律師強調:“若被告在完成服刑後,仍未對受害者承擔民事賠償,將不得審議消除犯罪記錄。《刑法》關於當然獲消除犯罪記錄和按法院的決定消除犯罪記錄的第七十和七十一條都規定,須完成主要刑罰和判決的其它決定(包括關於民事賠償的決定)◆
“生不如死”之痛
在初審庭過後,阮氏碧紅告知將提起上訴,因為富潤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太輕。據她所說,事故發生後,她的身體永遠傷殘79%,無法再從事她喜愛的工作,而且她的體康嚴重下降失去健康,經濟負擔沉重。現在,她甚至不能照顧和抱孩子,須僱人幫助;須靠拐杖行走,而且未來期間須繼續進行多次手術。

 阮氏碧紅告知,14億元賠償金只夠支付在過去一年連續進行的手續費用和失去的收入,不能賠償她承受“生不如死”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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