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所屬交警局代表肯定,不遵守信號燈以給優先車輛讓路的行為不會受到處罰。《行政違規處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於在緊急情況下的行政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同時,《行政違規處理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也明確規定:“緊急情況是個人、組織為避免正威脅國家、組織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正當權益的危機,而須造成損失小於所要防止的損失的情況。”
對於上述事項,闖紅燈的行為是犧牲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利益,但此行為造成的損失小於救護車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損失。
交警局代表也肯定,當現場有足夠的因素時,司機必須給優先車輛讓路。《陸路交通法》明確規定:“當有優先車輛的信號時,參加交通者須盡快減速、避讓或靠道路右側停車讓行。不得阻礙優先車輛。”
對於上述的違規行為,交警局告知,職能機關要釐清其他許多因素,例如:優先車輛的時間、地點、性質和損失的真相。同時,除了上述的汽車之外,停在救護車右側的車輛也犯了不給優先車輛讓路的錯誤◆
2021年第123號《議定》修訂、補充的2019年第100號《議定》規定,對於“不讓路或阻礙正發優先信號的優先車輛”的司機,罰款600萬至800萬元,吊銷駕照2至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