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明確指出,《費用與手續費法》已獲國會於2015年11月25日通過,並於2017年1月1日生效。根據各部、機關的意見,市人民議會已頒行本市海港口岸區域的公共勞務、便利工程、基礎設施結構工程使用收費(海港基礎設施費)定額規定的《決議》,以便具體化有關費用、手續費法律及完善法理框架系統是符合其權限的。
據此,經過近5年頒行《費用與手續費法》之後,本市才頒行《決議》是相當緩慢。儘管本市曾先後兩次把開展海港基礎設施收費延期,自今年4月1日起才正式收費。然而,在目前階段,企業的經營生產活動正遇上不少困難,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加上國內外其他許多因素造成的影響。因此,許多企業與協會對本市的海港基礎設施收費事宜提出建議。
政府副總理提議市人委會研究、採納各部委、各機關單位的意見,早日上呈市人民議會審議並於今年7月份作出調整;加強新聞媒體宣傳工作,向各企業、協會、各相關機關闡釋清楚,以在落實本市海港基礎設施費用時能達成共識。政府副總理責成財政部主持、並與各部、相關部門配合,跟進有關市人委會安排本市海港基礎設施收費調整情況,隨後匯報政府總理審議並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