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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公務住房

公務住房是給符合對象在擔任職務期間租賃的住房。經5年展開《住房法》,落實指引文本以及各部門、地方總結匯報後發現,一些有關公務住房的標準不再符合實際。因此,建設部日前提出申請改變公務住房標準規定的草案。
富潤郡公務住房一隅。
富潤郡公務住房一隅。
未符合實際需求
按現行規定,公務住房是由國家基金撥資建設且專門供給公務員入住的住房。滿足入住標準的幹部在擔任職務期間獲國家贈送或以廉價租賃。據建設部統計顯示,全國約有7萬5694間公務住房,其中有50間別墅,1萬9866間公寓單位,5萬5778間聯排住房。截止2021年上半年,各中央機關、部門管理的公務住房為1萬9771間(分別是32間別墅,1萬8015間公寓單位,1724間聯排住房)。各地方的公務住房為5萬5923間(分別是18間別墅,1851間公寓單位,5萬4054間聯排住房)。然而,據專家們的評價,使用公務住房不再符合實際、對象,有的還使用不當。據建設部稱,在展開2014年《住房法》過程中,若干與公務住房有關的法律規定已不再符合。具體是,據《住房法》規定,獲調派或輪轉至中央各機關工作的幹部(職務津貼系數在1.3以下)和獲調派,輪轉到各地方工作的幹部(職務津貼系數在0.9以下)不屬於租賃公務住房對象。然而,根據實際情況,上述幹部租賃住房的需求龐大。此外,在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於2018年5月21日頒行有關對幹部、公務員、職工、武裝力量以及企業中工作的勞工進行改革薪資政策的第27號《決議》中也不規定領導職務津貼。
調整以避免浪費
基於實際存在的不足,建設部認為須要研究、制定公務住房新標準以取代政府總理2015年頒行有關公務住房標準的第27號《決定》。建設部代表認為,制定新標準是符合未來期間投建、發展和管理使用公務住房的實際需求,既標準化又反浪費。最近,建設部已徵詢各機關、單位、組織、個人的意見以向政府總理上呈制定公務住房標準草案。草案中說明,當下中央機關、各部門供給幹部的公務住房大部分是公寓,每間最大面積為160平方米,若干中央機關管理的公務別墅面積達350平方米以上。據市律師團陳明雄律師表示,如果更改有關公務住房的法律規定,須慎重審議對象和標準。因為正在租賃公務住房的若干公務員,如果新規定列為入住對象之外,將會陷入尋找住房的困境。公務住房管理機關也不知怎麼安排上述對象繼續租賃房子。另外,目前仍缺少一些公務住房類型(聯排住房、集體住房)以滿足當地的實際條件和需求;因資金短缺各地方公務住房的內部設施也不齊全。然而,若干地方有閒置的公務住房,但供給不符合對象、使用不當造成浪費。陳明雄律師強調:“須核查公務住房數量,制定符合實際的具體標準,多樣化公務住房類型,規定收費額以便符合標準的幹部自行租賃商住房。”

據2014年《住房法》第32條規定,有7個對象符合租賃公務住房,分別是:獲調派、輪轉到中央機關工作、職務自副部長以上的黨、國家領導幹部;獲調派、輪轉到地方機關工作、職務自縣級人委會主席、廳長以及相等職級的幹部;獲調派、輪轉到偏遠區域、社經條件特困、邊界區域、海島工作的幹部、公務員;按國防、治安需求獲調派、輪轉工作的軍官、人民武裝力量的軍人;獲調派到農村區、偏遠地區、社經條件特困區、邊界區、海島的教師;來到農村區、偏遠區域、社經條件特困區、邊界區、海島工作的醫生、醫護人員;按《科技法》規定執行國家級特別重要科技任務的科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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